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遴選辦法 | 研究倫理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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遴選辦法

一、委員遴選資格
任用條件:
●依據個人能力,興趣,倫理和 /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,必須願意對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。
●成員應願意公開他 /她的全名,職業和服務機構。
●在委員會內有關所有津貼應加以記錄,必要時可接受稽查 。
●委員應簽署保密 /利益衝突/迴避協議書,於離職或辭聘後,仍應遵守。
專業技能:
●專科醫師、藥師、護理師、醫檢師、社工師、律師、統計學家、醫護技術人員和 / 或非特定專家。
相關證照:
●參加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(Guidance for Industry: Good Clinical Practice, GCP)、委員會及醫學倫理講習或研討會等相關證明。
二、委員遴選辦法
人員聘任:
●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,委員九至十一人。
新任委員報到作業
●工作人員準備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 (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, SOP ) 及相關資料提供委員備查,並請委員簽署 保密 /利益衝突/迴避協議書。
●依據SOP-2.3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和職員的教育訓練,進行職前教育。
任用規範
●委員每年須參加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(Guidance for Industry: Good Clinical Practice, GCP)、受試者保護、研究倫理或相關法規訓練課程達6小時以上。
●委員任期為二年,可連任之,任期屆滿改聘時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,需確保作業的連續性。
●委員出缺得補聘,補聘之任期至該期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●主任委員由院長指派,委員聘任由主任委員遴選後,呈請院長聘任,委員離職、解聘、替補時,委員可以向主任委員遞出辭呈轉呈院長核示。委員解聘時,需經提會討論通過轉呈院長核示後,以書面告知。委員辭職或被解聘,可以特定的專家替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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